香港巴士大典

了解更多

香港巴士大典
註冊
Advertisement
Blue PSLC (A01,03,04,06,08)

必須領有客運營業證方可營辦非專營巴士,並要為個別車輛申請服務批註

非專營巴士Non-franchised Buses),俗稱「非專利巴士」,是香港其中一種公共交通工具,主要輔助集體運輸工具,補充專營巴士服務的不足,以及為特定市場的乘客提供交通服務。

公共巴士同業聯會」(Public Ominbus Operators Association Ltd,簡稱POOA)始創於1983年11月,乃非專營巴士業界聯盟,擔當政府與同業之間的溝通橋樑,在交通運輸政策及措施方面,向政府提供了不少寶貴意見。現時,公共巴士同業聯會約有200個會員,總計之入會巴士數目達四千多輛,佔全港非專營巴士約七成。聯會由冠忠巴士集團主席黃良柏出任2019-2021年度的第十八屆執行委員會主席,兩名副主席分別為雅高巴士總經理鄧子強及捷迅旅運執行董事郭思源。

截至2022年12月底,已登記的非專營公共巴士共有6,905輛。[1]

政策簡介[]

1999年《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及2017年《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均確立非專營巴士在公共運輸系統中擔當的輔助角色,旨在於繁忙時段紓緩市民對專營巴士專綫小巴的服務需求,以及在一般常規公共交通工具未能提供合適服務的情況下,為特定乘客群組(如旅行團、酒店及學生等)提供服務。目前,非專營巴士主要接辦酒店服務、觀光團及過境巴士服務,例如領有遊覽服務牌照的觀光城巴、國際乘客服務牌照的機場快綫穿梭巴士;同時亦為學生提供校巴、為僱員提供員工巴士、以及為屋苑居民提供居民巴士服務。

政府亦一再重申「優先發展鐵路成為運輸系統的骨幹」,在鐵路未能通達的地區,專營巴士會是主要交通工具,而在接載乘客往返鐵路方面,專營巴士會發揮更重要的作用。[2]。因應該項政策,專營巴士公司近年開辦不少新路線,甚至把非專利路線專利化,以減少對非專營巴士服務的依賴。

發牌[]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客運營業證

非專營巴士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230章)及《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提供服務,營辦商須按法例向運輸署署長申領「客運營業證」,俗稱「旅遊巴牌」,方可提供客運服務。

視乎規模,一張客運營業證下可有一輛或多輛非專營巴士登記。而提供服務的每輛非專營巴士則須領有「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及相關「服務批註」(Service endorsement)。營辦商再須因應其實際提供的服務向署長提供如服務合約等文件,方獲發服務批註,並只可提供其獲發批註指定的服務:

一部非專營巴士可獲發一種或多種服務批註,但一般而言不會多於四個批註[3]。營辦商可因應不同服務的需求及經營狀況,向運輸署申領一種或多種服務批註,令同一車輛可按市場情況同一日內提供不同類別的服務,以增加其營運成本效益,使車隊運用更具效率。

申請客運營業証一般需時六至八個星期,實際審批時間須視乎申請的服務類型而定。運輸署在審批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的申請時,會考慮下列因素:

  • 對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需求;
  • 其他公共運輸經營者已有提供或已作計劃的服務水平;
  • 擬提供服務的地區和道路交通情況;及
  • 申請人擬提供服務的標準。

客運營業證可獲續期,但不能轉讓。在簽發新客運營業證或批准現有客運營業證續期時,運輸署有權訂明發證條件,以規管持證人可使用的車輛數目、該等車輛可提供的客運服務類別,以及該等車輛可停車上落客的地點。

車輛[]

此章節的主條目是旅遊巴士

已登記非專營巴士總數,由1998年約5,900輛,激增至2003年逾7,200輛[4],升幅達22%,但同期公共交通乘客量則僅上升2.7%。當局認為放任非專營巴士領牌,造成供過於求,不僅加劇業內競爭,還會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專營巴士公共小巴和的士等作激烈競爭,對公共交通發展並不健康,亦不符合當局妥當協調不同交通工具的政策。

為回應運輸業界對非專營巴士供求及個別營辦商違規經營非專營巴士服務的問題,政府於2003年年底邀請交通諮詢委員會檢討非專營巴士的規管架構和發牌制度,已於2004年7月完成。政府在諮詢有關業界和團體以及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後,因應檢討建議於2005年3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改善措施。有關措施包括更嚴格地處理有關非專營巴士服務的申請,以達致供求平衡。

採購要求[]

具體而言,政府由2005年4月起對業者施加「採購要求」,要求開辦新服務的申請人在6個月內從市場上吸納打算退出非專營巴士服務的巴士以代替採購新車,避免整體非專營巴士車隊數目出現過大增長,並有助善用既有非專營巴士以應付服務需求。申請人如欲添置巴士,可以嘗試在六個月之內從市場現有車隊中採購;若成功從現有車隊中購入巴士,而該巴士原車主又同意不會購置替換車輛,運輸署會隨即辦理其申請;若申請人未能從現有車隊購入巴士,當局則會在六個月限期結束之時辦理其申請。

在上述制度下,營辦商可因應市場需求而調節非專營巴士服務,申請增加車輛數目或調整其現有車隊所提供服務的種類,配合市場發展。營辦商須提供有效服務合約證明,運輸署在審核其申請時,會考慮既有交通服務是否足夠及其他相關因素,然後作出決定。為免非專營巴士車隊總載客量因更換車輛的載客量增大而不必要地增長,並避免因路上大型非專營巴士數目日增而造成道路交通問題,當局規定申請替換的巴士載客量應與原有巴士相若。如申請人能提供充分理據(例如市面上的巴士再無載客量相同型號,或有實際需要增加載客量等),則作別論。

須注意的是,「採購要求」是運輸署按照內部指引實施的行政措施,而公共小巴數目上限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道路交通條例》以憲報刊登公告方式訂立,兩者大有不同。

政府強調實施「採購要求」同時並無凍結非專營巴士車輛數目或為車輛數目設定上限,原因是此舉會有損彈性,妨礙部分服務行業應付真正需求;又會引發不良的投機活動,令客運營業證和非專營巴士的價格上漲,所涉成本最終會轉嫁乘客身上。自「採購要求」實施後,運輸署年度調查顯示,以上措施對非專營巴士服務的車輛供求沒有造成失衡或短缺,而且二手市場交投活躍。至於二手非專營巴士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例如車輛供求、車齡、座位數目等,由市場機制自行調節。[5]

縱然如此,在實行「採購要求」後,若申請添置新非專營巴士的申請者於6個月限期結束時仍未能購得二手巴士,實際上仍得繼續嘗試,又須向署方解釋何以未能達到該要求並附上證明;然而即使申請人作出解釋,署方仍需考慮年度調查所顯示的非專營巴士車隊的整體使用率、最近3個月或更長時間內錄得的二手非專營巴士轉手次數、及個別申請的情況等。如調查顯示非專營巴士服務的車輛供應並沒有短缺,而且二手市場交投活躍,將會要求申請人繼續嘗試從市場中採購車輛,而非直接批准購入全新巴士。2017年的調查顯示,除了一宗由私家巴士轉為非專營公共巴士的個案外,署方完全沒有批出過任何令巴士總數出現淨增長的購車申請。[6]是以非專營巴士數目在2004年達到7,212輛的高峰後便逐步回落,下降至2009年5月底的7,069輛,此後維持著7,000輛上下。所有有意擴充業務的營辦商,必須從二手市場購買連客運營業證批註的車輛,使客運營業證轉讓價由當年數萬元,大幅升至逾300萬元。根據公共巴士同業聯會「買賣二手旅遊巴士最新資訊」顯示,2022年2月旅遊巴連客運營業證出售的理想價維持在217-247萬元,不連客運營業證(用作替換舊車)理想價最高僅63萬元,可見兩者相差甚鉅。客運營業證有價有市,有旅遊巴牌照投資顧問表示,「細車」及「大車」回報率分別為6厘半及7厘半,較定期存款息率為高,近年吸引不少外行人投資。[7]

泊車位[]

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前提下,政府一直在合適地點(包括旅遊及購物熱點)增設路旁上/落客點和停泊位供旅遊巴使用,並透過批出短期租約停車場,供旅遊巴停泊。舉例而言,自2015年起,運輸署在北角海裕街開設一個提供約30個泊位的旅遊巴停車收費錶停泊區;地政總署於2016年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兩幅位於紅磡華信街、以及庇利街崇平街交界的政府空置用地,分別提供約20個和70個旅遊巴泊位,以紓緩九龍城區旅遊巴泊位不足的問題。[8]

泊車位不足問題困擾業界多年,運輸署自2016年起開展「夜間路旁商用車輛泊車位」計劃,將合適路旁地點,特別是日間可供上落貨的地點,劃設為夜間貨車及旅遊巴士泊車位,容許商用車輛於每晚8時後至翌日早上7時停泊。計劃亦包括將部分路旁私家車泊車位劃為於夜間供貨車或旅遊巴士停泊,日間則保留作私家車泊位,即雙用泊位。

按照有關計劃,運輸署已物色合共515個夜間泊車位,截至2019年4月底,有172個泊位因為地區反對而擱置,有112個正分階段進行地區諮詢。在諮詢期間,部分市民擔心增設夜間路旁商用車輛泊車位可能引起噪音、治安、交通、安全等問題。運輸署指會繼續處理市民關注的問題,希望增加相關泊車位供應。

餘下共231個夜間路旁商用車輛的泊車位可以落實。其中191個已投入服務,107個開放予貨車使用,14個供巴士使用,另外40個泊車位待路政署完成相關工程後方可開放使用。在可以落實的夜間路旁商用車輛泊車位之中,三分之一(47個)位於屯門;其次是葵青區共38個。位於市區的泊位,最多是筲箕灣東喜道,有16個;觀塘鴻圖道等共11個;深水埗東京街窩仔街合共4個;灣仔駱克道則有3個。

服務與收費[]

為加強管制及有效監管那些具定期性質的非專營巴士服務,所有具定期性質的服務,包括酒店穿梭服務(A02)、專上院校的學生服務(A03)、僱員服務(A04)、國際乘客服務(A05)、居民服務(A06),以及有相同或類近起點及目的地地區的合約式出租服務(A08),均需按照署長所批准的服務詳情表營運。營辦商亦須按法例要求,在巴士車頭當眼位置展示一塊黃底黑字及註明服務類別的塑膠牌,以便執法人員分辨巴士當時提供的服務類別。

所有非專營巴士收費按市場決定,無需經運輸署審批。除運輸署署長批准的國際乘客服務及居民服務外,一律禁止乘客在巴士上以現金繳付車資,以打擊非法經營的邨巴,所以一些居民巴士會以乘車券、預付車資車票、預先登記八達通卡、或月票等署方准許的方式收取車資。[9]

違規服務[]

未經批准的非專營巴士服務可能會造成交通問題,擾亂交通體系不同交通工具的角色。乘客乘搭未經批准或違規的非專營巴士服務,例如非法邨巴,亦可能因所乘車輛之第三者保險失效而蒙受損失。

運輸署會持續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違規或非法經營的非專營巴士服務,加強對非專營巴士的規管及發牌機制,包括檢討合約式出租服務本身及其下的免費巴士服務的發牌條件。

除非根據《條例》[10]規定或另一成文法則批予的專營權,否則不得在香港經營公共巴士服務,違例者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

嚴重事故[]

相關條目[]

註釋、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Advertisement